第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

(二)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