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五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二)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