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前款规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