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补助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