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项目。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