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