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以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