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