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