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就知名度、是否导致混淆或者误导、损失数额等事项,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调查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并对调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