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查证协助、情况会商,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