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查证协助、情况会商,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