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经营者不得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下列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设计方案和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诀窍、研发记录、程序代码、算法等技术信息;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利润模式、薪酬体系、采购计划、投标文件等经营信息;
(三)其他商业信息。
经营者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技术信息的,不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