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功效)、工艺、质量、用途、产地、成分、售后服务等;

(三)商品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市场占有率等;

(四)商品的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转发量、浏览量等;

(五)商品的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品牌历史或者来源等;

(六)有关经营者和商品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