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二)商品的性能、功能(功效)、工艺、质量、用途、产地、成分、售后服务等;(三)商品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市场占有率等;(四)商品的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转发量、浏览量等;(五)商品的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品牌历史或者来源等;(六)有关经营者和商品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