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通过给予财物、提供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支付折扣、佣金以及交易相对方接受折扣、中间人接受佣金,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