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与有关院校、培训机构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培训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脱产培训。

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