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整合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等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