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科普活动等进校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计划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等展馆,观摩爱国主义教育电影、经典艺术作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展览参观、项目导赏、场馆设施使用等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