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