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灭火救援演练。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