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应当确认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建筑物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整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