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适宜建设超过一万吨级泊位的非深水岸线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