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营造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每年4月第1周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