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和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设施设备,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