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五条有效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承接运输、邮递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受理。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禁止擅自变更植物检疫证书记载的运输目的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