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或者标准进行除害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