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等形式,或者通过产品推介销售、教育培训等活动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