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第三十条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设置的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