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托湖泊、湿地、森林、绿色生态屏障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生态旅游项目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