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第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