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第十一条有效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长城、大运河、绿色生态屏障区等重点旅游资源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