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和群众时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加强协调督促。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

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由人大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