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制定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未及时建立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或者未对文化遗产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的;
(三)未设置文化遗产保护标志或者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侵占、挪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基金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