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表彰、奖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一)从事文化遗产调查、整理、抢救、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等有突出贡献的;(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无偿捐献给国家的;(三)阻止、举报破坏文化遗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四)其他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