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下列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资金资助:

(一)濒危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二)文物、遗迹的发掘、维护、修缮、技术咨询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三)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保存和红色文化的宣传教育;

(四)经济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学艺者的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