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依法使用捐赠财产。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将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捐赠财产有保质期限要求的,视情况缩短公告时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