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慈善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依法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将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捐赠财产有保质期限要求的,视情况缩短公告时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