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慈善资源,提供需求信息,畅通捐赠物资收储、调配、通关、运输、发放的便捷通道,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需求信息,依法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募捐活动,及时公开慈善捐赠款物的募捐、接受和使用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