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