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