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配建母婴室和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并保障在运营期间正常使用:(一)机场、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和轨道交通站点;(二)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四)医院、商场、酒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鼓励商务办公场所设置母婴室或者兼容母婴室功能的场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