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应当在电梯处设置语音提示功能,便于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识别电梯所在位置、运行方向以及所在楼层,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一)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二)机场、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轨道交通站点;(三)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