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应当在电梯处设置语音提示功能,便于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识别电梯所在位置、运行方向以及所在楼层,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一)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

(二)机场、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轨道交通站点;

(三)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