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共汽车上设置语音、字幕报站系统,新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应当设置无障碍踏板、扶手、轮椅席位等无障碍设施、设备,或者优先选择低地板及低入口公交车。
交通枢纽、具备条件的重要公交站点应当设置语音提示、盲文站牌等服务设施。
机场、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交通场所应当配置上下飞机(车、船)衔接设施、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出行不便利者服务的购票取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投放具备无障碍功能的出租汽车。鼓励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投放具备无障碍功能的出租汽车,并提供预约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