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或者增设路口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且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