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或者增设路口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且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