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规划;
(二)组织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交流和普及活动;
(三)指导新型智库和学术创新平台建设;
(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五)组织评选、推荐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六)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统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