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农村文化礼堂等基层公共文化场所,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把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