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合作研究。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加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研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培育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