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网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