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有效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性侵害行为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