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