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