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就医治疗、心理康复、社会救助、转学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对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应当指派女性律师承办。因案件造成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