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干预、法庭教育、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延伸帮教等工作,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